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浙江科迅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 2025-02-27 06:26:40 | 作者: bob体肓
本规范规则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型式、尺度、原料、色彩、运用及办理等要求。
3.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理制度是对触及作业场所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的矿用产品所采纳的强制性的办理制度,凡归入安全标志办理的矿用产品,只要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出产、出售和运用。
3.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承认矿用产品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允许出产单位出产和出售,运用单位收购和运用的凭据。
3.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3.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标明矿用产品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矿山安全出产有关法律法规的专用标识。
凡出产归入安全标志办理的矿用产品,只要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运用标识。
3.5 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只要加施标识后出产单位方可出售,运用单位方可收购和运用。
标识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有规范型和非规范型两种型式。
规范型标识为六边形边框内加汉语拼音缩写“MA”,意为“煤安”,边框线表明全国煤矿规模适用,数字代码为安全标志编号,如图1所示。
规范型标识为六边形边框内加汉语拼音缩写“KA”,意为“矿安”,边框线表明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规模适用,数字代码为安全标志编号,如图2所示。
5.1.2 规范型标识分五种标准,各标准尺度与图3或图4中标示尺度的比值见表1。
不便于运用规范型标识时,可采用印刷、模压、痕迹等方法在产品上加施非规范型标识,其数字代码方位、图形尺度、色彩和是否运用六边形边框可视详细情况而定。
7.1 标识应加施在产品外体显着方位,选用的标准应与产品外观尺度相适应。
7.2 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标识的距离不大于10 m,并确保在产品最小运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标识。
7.4 获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应在出厂前加施标识;按批次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应在产品交付运用前加施标识。
8.2 非规范标识,由获得安全标志的出产单位向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阅发放组织提出申请,经承认存案后方可运用。
8.3 凡纳人安全标志办理的矿用产品,没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运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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